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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持有《上海市落戶》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
(四)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二級以上職業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及工種對應;
(五)無違反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辦法》同時規定,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或在本市被評聘為技術職務或技師(一級職業書)且、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
(三)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四)按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不受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留學生落戶政策把以“無血緣關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員”立戶,即由業緣關系共同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戶的稱為集體戶,家庭戶是戶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落戶上海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留學生落戶上海留學人員是指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并獲得國(境)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含)以上的人員;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滿足以上條件者,需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并填寫《落戶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由用人單位負責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明和《落戶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證明;
(三)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納稅完稅證明;
(四)技術職務、職業明及相關聘用(勞動)合同證明
(五)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用公房憑證;
(七)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出具《持有〈上海市落戶〉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持證人員憑《持有〈上海市落戶〉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和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及相關證明辦理遷移落戶手續。持證人員的配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現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