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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心、國務院對于進一步增能人才工作的決定》,履行"科教興市"主策略,落實《上海履行人才強市策略舉動綱領》,一直優化留學人員來滬工作跟創業的環境,制訂本劃定。
第二條 本劃定實用于來上海工作跟創業的留學人員,包含入外籍以及從港澳臺地區出國留學的留學人員。
第三條 市人事局是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跟創業的主管部分,負責制訂跟組織履行本市引進留學人員的政策、計劃,對引進留學人員信息進行綜合剖析,對有關工作進行效益評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資委、市品質技監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勞動保障局、市信息委、市醫保局、市人口計生委、上海海關、公民銀行上海分行、國度外匯治理局上海分局等部分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激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跟創業的相干工作。留學生落戶上海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第四條 政府有關部分跟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留學人員聯誼會以及留學人員用人單位等要加強對留學人員思維政治、道德建設等方面的教導,使其自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跟社會公德。同時,要關懷留學人員的工作跟生活,為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跟創業供給便利。
第五條 "上海市跟諧工作聯席會議"由本市相干單位組成,重要解決留學人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負責。
第二章 留學人員所符前提跟為本市服務的方法
第六條 本劃定所稱留學人員為:
公派或自費出國學習,并獲得國外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巧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深造一年以上獲得一定結果的拜訪學者或深造人員。留學生落戶上海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第七條 本市重點引進策略產業跟重點名目急需的高品位留學人員。本劃定所稱的高品位留學人員除合乎第六條外,還需合乎以下前提:
在國際學術技巧界享有一定名譽,為某一范疇的開辟人、奠基人或對某一范疇的發展有過重大奉獻的有名科學家;
在國外有名高校、科研院所擔負相稱于副教養、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在世界有名企業中擔負高等治理職務的經營治理專家,或在有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負高等技巧職務,在有名律師事務所擔負高等技巧職務,熟悉相干范疇業務跟國際規矩,有較豐富實際教訓的治理人員跟技巧人員;
在國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有名非政府機構中擔負中高層治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學術成績精深,對某一專業或范疇的發展有過重大奉獻,在國際有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得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嘉獎,其結果處于本行業或本范疇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名目,存在比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巧教訓的專家、學者、技巧人員;
領有重大技巧發明、專利等自主常識產權或專有技巧的專業技巧人員;
存在特別特長并為本市急需的特別人才。留學生落戶上海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