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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標跟依據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市策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標準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工作,依據《公安部、人力資源跟社會保障部〈對于標準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告訴〉》(公通字〔2010〕19號)跟市委、市政府對于深刻人才工作體系機制改革的有關請求以及相干劃定,制訂本履行細則。
第二條 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前提申請單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存在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集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制事務所以及合乎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注冊資金在100萬元公民幣及以上、信用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納稅、按劃定加入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非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00萬元公民幣)。留學生落戶上海機構所獨有的一種人口管理方法。一個中國人出生后被要求選擇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戶籍作為自己的戶籍,在就學、就業等也可以遷移戶口,但是有時地方政府會限制遷移的名額,以及征收高額城市增容費;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沒有戶口的人口。留學生落戶上海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前提
(一)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合乎下列前提之一:
(二)來滬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合乎下列前提:
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請求同上)或合乎第4項前提,來本市開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公民幣(實繳),自己擔負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個別不低于30%),同時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均勻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公道對應。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資源跟社會保障局(上海市本國專家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導副刊、美國消息與世界報道、QS世界大學排名、上海交通大學宣布的學校名單確認后予以頒布(見附件2,留學回國人員國(境)外畢業院校參考名單)。上述名單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頒布后對新增的院校名單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跟社會保障局(上海市本國專家局)網站予以頒布。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教導部認可的范疇。留學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時光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請)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商定有試用期的,需實現試用期后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年紀須距法定退休年紀5年以上。派遣人員不屬于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范疇。 第四條 申請的提出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須由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引進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施展重要作用、擬長期利用的人才。
本國企業在滬代表處跟各國駐滬領事館通過存在資質的外事服務單位進行申報。
第五條 單位需提交的資料
除特別說明外,所有申請資料均核查原件,留復印件。
(一)申請單位介紹信、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留學生落戶上海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二)申請單位講演。
(三)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跟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同一社會信用代碼(依容許經營的,另須供給相干主管部分批準的容許證書;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投資企業另須供給批準證書)。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供給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跟組織機構代碼證,同時供給上級法人的上述相干證件(須加蓋上級法人公章)跟上級法人的受權書。 上述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同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證件殘余有效期應在6個月以上。
(四)《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附一張2寸證件照)。
(五)申請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請)合同。來本市開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與其開辦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提交以下資料:(一)企業驗資證明。
(二)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稅單(零稅單無效)。
(三)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憑證。
第六條 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交的資料
(一)教導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二)國(境)外畢業證書、成績單;屬于深造人員的供給國(境)外深造證明(須附存在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跟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等及以上職稱證書。
(三)出國(境)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出國(境)前系在職人員的,供給原工作單位批準調出或已離任證明;在國(境)外有工作經歷的,供給工作單位勞動合同、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須附存在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