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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據
1.《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滬府發[2010]28號)2.《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滬人社力發[2010]44號)3.《關于服務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更加開放的國內人才引進政策的實施辦法》(滬人社力發〔2015〕41號)
二、用人單位基本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用人單位引進本市緊缺急需的國內人才2.用人單位應正常經營、無不誠信記錄,并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三 、引進人才的基本條件
在滬工作穩定,(業績)與崗位相符,一般能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或者具有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受聘相應職務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的人員;
3.重大科技專項項目、重要科技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4.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
5.在本市重點支持的產業和領域中擔任經營管理職務且具有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人員;
6.本市金融、貿易、航運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地區總部投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核心成員。應屬單位緊缺急需的業務骨干,且具有兩年以上(截止申報之日)相應的工作經歷;
7.本市重點引進機構、項目或重大貢獻的企業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8.本市重點產業發展緊缺急需、取得一級職業書(技師),或取得二級職業書(技師)且獲得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的在工作一線從事技能類職業、工種的高技能人才。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是指或省部級技能類人才表彰、技能競賽金、銀、銅獎或省部級技能競賽金獎或一等獎。技能類職業、工種范圍見《關于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力發[2011]53號);
9.本市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學、農業技術及其他特殊行業緊缺急需的專門人才;
10.在滬投資于本行業中處于水平、為投資所在地區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中擔任企業經營管理職務的創業人才;11.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12、科創人才
(1)創業人才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首輪創業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或者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2000萬元及以上(須資金到位并持續投資滿1年)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作滿2年的,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2)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2年,近3年累計實現5000萬元及以上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不少于5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完成人,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3)風險投資運營人才本市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伙人或副總裁及以上的管理人才,已經完成在本市投資累計達到3000萬元的,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留學生落戶政策把以“無血緣關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員”立戶,即由業緣關系共同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戶的稱為集體戶,家庭戶是戶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4)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達到100萬元的企業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5)企業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家,可以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運營本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創始人。
(二)企業連續3年每年營業收入利潤率10%以上,且上年度應納稅額不低于1000萬元;或科技企業連續3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10%以上,且上年度應納稅額不低于1000萬元;或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三)企業的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不屬于和本市規定的限制類、淘汰類目錄。上海戶口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
(四)企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記錄,無不良誠信記錄。落戶上海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